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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执行

更新时间:2015.03.1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约翰·亚当斯、汤树梅、金美蓉
【出版时间】:200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商研究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英国谢菲尔德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关键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TRIPs、民事责任制度、大陆法原则、普通法原则、产品责任、因特网服务供应商

【摘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立法的最新成果 ,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如何执行该协议第 4 5条 ,是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解决的问题。结合案例考察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 ,产品责任法律领域的某些理论可以借鉴 ,用以说明因特网服务供应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侵犯著作权承担责任的问题 ,可得出的结论是 ,只有当第三方通知其登载的内容侵权 ,而该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采取行动时 ,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才应对此承担责任。

【目录】

一、绪论
二、大陆法原则
三、普通法原则
四、源于产品责任领域的借鉴
五、上述理论对因特网服务供应商的适用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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