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7.10
【摘要】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视听作品增值利益产生之后,作者公平获酬权的缺失会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激化。大陆法系国家对作者利益的偏袒,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针对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应当以按要素分配理论为基础,将视听作品利益的构成要素进行细分,衡量各主体的要素贡献,并以各要素的贡献作为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作者的创造要素是作品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唯有创造要素投入的主体才能成为作者。同时,应当赋予作者公平的获酬权,包括二次获酬的权利。只有依照按要素分配理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中的公平获酬制度,才能切实保障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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