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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更新时间:2015.12.22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梁志文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摄影作品独创性、作品保护范围、创作性选择

【摘要】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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