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4.29
【摘要】在当前发展阶段,国防专利制度中国家的核心利益在于保密监控、国家征用,而非对于国防专利的所有;研发单位的核心利益在于对国防专利的所有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取经济收益,保密补偿居于次要地位;发明人的核心利益在于获得报酬和股权激励;建议将国防专利一律国有改为研发单位所有,进而扩大研发单位自主实施的权利,前提是要保障国家的保密监控和征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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