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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更新时间:2015.11.13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王斌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耕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利益平衡

【摘要】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的是所谓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如其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则自申请日起满足一定的时间即予以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请求,对其专利进行早日公布。公布是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必经之路,每一个案进行审查所需的时间和努力差别很大。一般来说,审查平均需要2到3年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一旦被公布,第三人就有可能在互联网或专利公报上了解到其发明的内容,从而免费享用申请人的技术成果。这样对发明申请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便有了我国《专利法》第13条1的规定。该条规定对发明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给予一定的保护。对发明申请人的这种保护我们称之为“临时保护”。但是《专利法》13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官在遇到这样的问题时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不利于真正的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鉴于此,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四个部分来全面阐述临时保护制度:第一部分是案由及争议焦点。案由是“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佘根生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上诉案”。争议焦点是,其一,即明光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与佘根生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其二,佘根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修改了涉案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部分内容,导致授权文本与原来公开的文本范围里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其三,关于支付使用费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第二部分是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法理分析。该部分通过分析利益平衡原则的概念、意义以及对第三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间行为的认定,详细的阐述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临时保护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是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适用条件。从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适用时间、第三人实施的发明应落入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发明申请人应给予技术使用人通知或警告以及临时保护给予救济的时间四个方面逐一详尽的论述。第四部分是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明确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范围和明确第三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间利用其技术成果而应当支1《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付的费用两方面阐述了我国应该怎样进行立法完善。

【目录】

引言
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叙述
(二)争议焦点
(三)最终处理结果
二、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法理分析
(一)利益平衡原则
(二)第三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间行为的认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适用条件
(一)须第三人的利用行为发生在临时保护期间
(二)第三人实施的发明落入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
(三)发明申请人应给予技术使用人通知或警告
(四)发明申请人的临时保护在其专利申请授权后才能给予的救济
四、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范围
(二)明确第三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间利用其技术成果而应当支付的费用二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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