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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是与非

更新时间:2017.04.29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杨勇
【出版时间】:2017年02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3
【作者单位】: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直接提供、间接提供、交互式传播直接获得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即控制要素,其与提供行为的提供要素、获得传播结果的结果要素,共同形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要素”。狭义地认定直接上传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是唯一的提供方式,否定其他形式的间接提供方式,将导致我国在执行WCT国际公约时,走向狭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违背了WCT增加保护权利人在信息技术时代应当获得作品专有权利保护的公约本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必须是在域名控制下的可控制的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控制范围是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域名,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对象是访问该网站的特定公众。由于无法认定未经许可的深度链接、盗链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其他变通的办法试图规制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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