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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新型传播权

更新时间:2015.04.16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安德鲁·克雷斯帝、 伊洛易丝·戴爱斯、李静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15日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1-20
【作者单位】: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暨南大学
【关键词】网络、传播权、版权条约、澳大利亚

【摘要】澳大利亚《数字日程法》规定新型的传播权来执行《版权条约》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在国内实施向公众传播权有必要考虑权利类型、网上传播版权作品的主体以及传播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澳大利亚的新型传播权包括向公众提供权和电子传输权两部分,传播的主体应为上载人,向公众提供的时间为作品被上载到公众可以访问的网络服务器上的时间,电子传输的时间为作品从网络服务器对外发送的时间,传输的地点为供下载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澳大利亚新型传播权具有域外效力,包括外部域外效力和内部域外效应。

【目录】

一、概况
二、《版权条约》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的国际规则
三、《版权条约》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解析
四、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新型传播权
五、澳大利亚版权法中新型传播权的域外效力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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