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论著作权法视阈中的作者收回权

更新时间:2015.04.17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周彦桦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10日
【指导老师】:焦洪涛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关键词】作者收回权、精神权利、表达自由、人文主义

【摘要】作者收回权,是指作者将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后,如发生“思想或情感上的改变”而希望修改作品或制止作品继续传播,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这一权利属人格权范畴,具有不可继承、不可让与、不可剥夺性及行使条件的有限性,并且是作品精神权利范畴中一项独立的权利。作者收回权在法律上张扬自由与正义的价值目标,在经济上保护作者、作品使用人、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在文化上有助于创造和传承社会文化。上述多方面的价值使作者收回权受到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承认。与此同时,作者收回权也并不违背《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PS等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具有人文主义及功利主义的不同文化根基,具有作者权体系及版权体系的不同制度背景,再加之《伯尔尼公约》的外部因素,英美法系版权制度并不认可作者收回权。我国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曾有涉及作者收回权的规定,但这一权利并未受到1990年《著作权法》的认可。《著作权法》立法时期,我国著作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的稚嫩、作者经济实力的羸弱以及文化产品的匮乏,是《著作权法》在深受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影响的同时抛弃作者收回权的重要原因。时过境迁,《著作权法》颁布二十年后的今天,作者收回权因其与我国文化传统的相容性、与我国宪法及著作权法基本取向的相容性,其立法必要性值得重新探讨。但作者收回权本身以及我国艺术创作环境的不成熟性,使得我国《著作权法》认可这一权利至少在目前显得不合时宜。尽管如此,对作者收回权的研究仍有其价值。它一方面为将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有利于在版权贸易的场合维护我国作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利。

【目录】

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一、作者作者收回权概述
(一)作者收回权的概念
(二)作者收回权的性质
(三)作者收回权的特征
(四)作者收回权的地位
(五)作者收回权的价值
二、比较法视野中的作者收回权评述
(一)国际公约中的作者收回权
(二)大陆法系中的作者收回权
(三)英美法系中的作者收回权
(四)两大法系作者收回权制度迥异的原因探析
三、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者收回权的制度选择
(一)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的作者收回权
(二)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收回权的原因分析
(三)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引入作者收回权的肯定说
(四)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引入作者收回权的否定说
结 论
致 谢
参考文献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