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2.26
【摘要】未经作者许可,破坏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父子”关系,割裂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权。署名权存在权利的边界,一是仅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中才涉及侵害署名权与否的问题,二是署名权应局限于在物理意义上可以署名、惯例上予以署名的情形。电影海报作为电影的广告,不在于向公众客观传达主创人员信息,而在于吸引眼球、刺激票房,“编、导、摄、词、曲”等作者的署名应体现于电影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却未必要体现到电影海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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