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实为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在作品利用领域内的体现。"注明出处"要求"归认来源","保护作者精神利益"是其实质内涵,而"防止读者混淆"则是其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中"注明出处"与署名权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等相互纠缠,致其制度界限不明、司法定性不统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虽明确规定了"注明出处",但仍存缺陷。未来修法应把其从"版权限制构成要件"中剥离出来,并规定"注明"的方式、程度及无须"注明"的相关例外情形。此不仅有利于厘清"注明出处"与相关制度间的界限,更能优化著作权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目录】
一、“注明出处”的法律内涵
二、我国著作权法中“注明出处”规则的缺陷
三、我国著作权法“注明出处”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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