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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

更新时间:2015.04.0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牛强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5-22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网络版权侵权判决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86)的阶段性成果
【副 标 题】: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关键词】“注明出处”、法律性质、署名权、著作权法修改

【摘要】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实为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在作品利用领域内的体现。"注明出处"要求"归认来源","保护作者精神利益"是其实质内涵,而"防止读者混淆"则是其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中"注明出处"与署名权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等相互纠缠,致其制度界限不明、司法定性不统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虽明确规定了"注明出处",但仍存缺陷。未来修法应把其从"版权限制构成要件"中剥离出来,并规定"注明"的方式、程度及无须"注明"的相关例外情形。此不仅有利于厘清"注明出处"与相关制度间的界限,更能优化著作权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目录】

一、“注明出处”的法律内涵
二、我国著作权法中“注明出处”规则的缺陷
三、我国著作权法“注明出处”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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