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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5.12.19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李友根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0YJA820055);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ECT-11-0226)
【副 标 题】:基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的整理与研究
【关键词】售前混淆、不正当竞争、消费者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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