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28
【摘要】商标的显著性或识别性,指的是商标就某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是在适用上互相排斥的两个商标注册条件,审查实践中不能认定一个标志既具有固有显著性又具有获得显著性。对于固有显著性的最低程度这一商标注册的门槛条件应从反面予以把握:凡是同行业竞争者所必需的标志都不具有显著性,反之,非必需性的标志原则上应被认为都满足显著性条件。这一标准符合商标法原理,客观性强,并体现了对工商业自由的尊重和行政法原理的遵守。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标志作为商标认知”标准,属于显著性认定的高位阶规则,其事实认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过大,可操作性差,不应被直接适用。对于固有显著性的整体认定方法仍有待我国的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实践中切实贯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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