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欧盟法院和德国联邦法院在“UsedSoft案”中认为计算机程序软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不是向公众提供行为,而是所有权转移的买卖行为,“权利用尽原则”同样适用无体软件复制件的再销售行为。在权利人已经就该软件复制件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用户将该软件复制件通过转售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再销售。但不能依据此案得出结论:权利用尽原则在欧盟或在欧盟的成员国适用于所有种类作品的无体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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