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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5.12.06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丁丽瑛
【出版时间】:2005年03月01日
【期刊名称】:政法论坛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艺术性、实用性独创性著作权

【摘要】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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