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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5.04.2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黄钱欣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01日
【指导老师】:林秀芹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副 标 题】:兼谈日本司法实践及其启示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表达、独创性高度

【摘要】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单列为一种作品类型为背景,提出实用艺术品符合作品的条件之后,才能称作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而这条件就是实用艺术品上存在表达以及该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高度。而怎样认定表达以及表达的独创性高度需要多高,就成为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中需要研究的问题。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面临的问题。本章首先介绍了实用艺术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别以及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性。随后介绍了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提出了实用艺术品保护所面对的问题,即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本章首先分别对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问题中的两个关键因素——表达和独创性高度做了理论上的梳理。然后将表达和独创性高度的原理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结合,提出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是要有独立完整的表达,二是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高度应与纯美术作品一致。第三章介绍了日本在用著作权法保护应用美术品方面的相关讨论和四个较具代表性的案例,着重介绍了应用美术品的认定和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并且评析了上述案例。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策。本章首先讨论了日本做法的可借鉴性。接着从日本的经验出发,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对策,其内容与第二章的结论一致。所以本文最终从理论和日本经验两个角度证明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是要有独立完整的表达,二是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高度应与纯美术作品一致。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并提出文中所涉及到的非本文讨论重点,但却与本文有关的更深层次的著作权法上的问题尚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CONTENTS
引言
第一章 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法律困境
第一节 实用艺术品基本理论基础
一、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辨析
二、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节 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二、存在问题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关于表达和独创性高度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表达
二、关于独创性高度
第二节 艺术部分与独立的表达
第三节 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高度标准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日本应用美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及其评析
第一节 日本关于应用美术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日本关于应用美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美国T恤”案
二、“博多人形”案
三、“食玩模型”案控诉审
四、“儿童椅子”案
第三节 日本经验的评析
一、应用美术品保护的法律适用
二、制作者目的与应用美术品的认定
三、艺术部分能成为独立的表达
四、应用美术品的独创性高度标准与纯粹美术品一致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对策
第一节 日本经验的可借鉴性
一、对“作品”定义一致
二、应用美术品和实用艺术品存在相通之处
第二节 艺术部分能成为独立的表达
第三节 艺术部分的独创性标准应与纯美术作品一致
一、独创性与艺术性的区别
二、独创性高度
第四节 小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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