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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2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晓伟
【出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王迁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独创性临摹、实用艺术品、改编权

【摘要】近年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类,由此引起的民事诉讼也是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一般首先要判断作品以及涉嫌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因此,作品独创性的界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独创性的判断与美术作品侵权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引用的三组案例出发,对美术作品中临摹情况下所产生的作品的独创性、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以及独创性与改编权之间的关系三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导言、正文和结论。导言部分,主要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和意义,即希望通过对美术作品独创性若干问题的研究,提出对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有关独创性的问题的解决思路,以及能够正确认清独创性在侵权中的作用,以期能为实践提供参考。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以在这一部分以“绿野仙踪”案为切入点,分析案例中美术作品临摹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作品,独创性是如何判断的。然后评析了法院为什么判决临摹属于复制。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争议,系统的阐述了临摹和复制的联系和区别。最后结合案例的判决思路,提出目前我国应当借鉴的思路,即临摹的情况不符合独创性中的“独”的部分,所产生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复制的一种方式。第二章笔者依据所引用的案例,根据目前我国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条件和保护模式,对于实用艺术品中所要求的艺术性的高度,结合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区分,认为目前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应当结合独创性来分析,并且实用艺术性的艺术性或者说艺术创作高度应当高于普通的美术作品的艺术性。法院的案例对此做了很好的诠释。第三章同样以案例为出发点,针对案例中的问题,首先解释著作权人享受的改编权的含义,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改编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在美术作品侵权中,不能以独创性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因为即使在后作品满足了独创性的条件,还有可能侵犯改编权。法院误判的原因就在于模糊了独创性和侵权判断的关系。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笔者对于上述三个美术作品比较特殊的案例所延伸的问题做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参考思路。

【目录】

导言
第一章美术作品临摹情况下的独创性
第一节案例介绍以及案例反映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二、案例反映的问题
第二节独创性的特征以及临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一、对于独创性的理解
二、临摹中独创性的判断
第三节法院案例的评析
一、“绿野仙踪”案中法院的判决思路
二:我国临摹情况下独创性分析的判决思路
第二章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
第一节案例介绍及折射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二、案例折射的问题
第二节实用艺术品的认定和保护
一、什么作品属于实用艺术品
二、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第三节法院案例的评析
第三章美术作品侵权中的独创性作用及改编权
第一节案例介绍以及案例反映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二、案例反映的问题
第二节改编权的含义与独创性判断的联系
一、改编权的含义
二、独创性判断关系着改编权
第三节两级法院判决思路的比较以及误判分析
一、“堆云堆雪”案法院的判决思路分析
二、陕西“猴寿”案一审与二审判决思路分析..
三、“猴寿”案误判的原因在于独创性作为侵权抗辩的事由
第四章结论
一、精确临摹情况下产生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二、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的艺术创作高度
三、独创性不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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