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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品独创性的再认识

更新时间:2015.03.22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魏珍妮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冯晓青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创造性

【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前提。它的基本概念以及判断标准至今未有定论,在理论和实务上都留下许多值得我们研究的空间。本文通过对独创性概念起源的探究,试图对作品独创性进行理论梳理,以肯定独创性理论的存在价值,为其发展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五章。第一章“独创性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独创性”概念的起源,以及独创性的法定界定,对独创性理论在不同国家的运用情况有一个初步的整体把握。第二章“独创性的实证分析”,是以美国独创性的判例为视角,以文学理论的发展为线索,分析了独创性判断不同时期的标准变化,并对其变化的文学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我国独创性现状的考察”,对我国当前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界有关独创性的研究和运用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独创性理论在我国不受重视的原因及后果;第四章“独创性理论的缺陷”,主要从独创性概念、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出发,寻找其存在价值受质疑的原因;第五章“对独创性理论的应有态度”,论证了独创性理论的存在价值,并为独创性理论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期望通过增加创造性的可操作性,在公共领域的支撑下,独创性的实际价值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本文认为,独创性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著作权法概念,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著作权法的成熟,独创性已经抽象为一种理论,既是衡量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又是作品侵权认定的条件,更是维护著作权法精妙平衡和增进文化繁荣的工具。我们应重视作品独创性的存在价值,不要让它成为实践中“虚幻”的概念。笔者期望通过对作品独创性的再认识,能够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构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录】

摘要4-5
ABSTRACT5-9
引言9-11
第一章 独创性概述11-22
第一节 "独创性"概念的起源11-13
一、文艺理论中的独创性11-12
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12-13
第二节 独创性的法定界定13-22
一、版权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13-15
二、作者权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15-17
三、两大法系判断标准的比较17-22
第二章 独创性的实证分析——以美国独创性发展演变为视角22-29
第一节 美国关于独创性的判例22-25
一、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v.Sarony22-23
二、Bleistein v.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23-24
三、Alfred Bell&Co.v.Catalda Fine Arts,Inc24
四、Feist Publication,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Inc24-25
第二节 独创性判断的演变25-29
一、两种不同的视角26-27
二、独创性判断的发展演变27-29
第三章 我国独创性现状的考察29-35
第一节 立法对于独创性的规定29-30
第二节 司法实践对独创性的审查30-33
第三节 学术界对独创性的研究33-35
第四章 独创性理论的缺陷35-42
第一节 定义的不确定性35-38
一、是否存在真正的独创性35-36
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冲击36-38
第二节 判断标准的模糊性38-39
第三节 独创性和其他理论之间的重合39-42
第五章 对独创性理论的应有态度42-51
第一节 独创性理论的存在价值42-43
第二节 独创性理论的完善43-51
一、增加创造性的可操作性43-46
二、与公共领域的契合46-51
结论51-52
参考文献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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