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26
【摘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侵权判定指导意见,其中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大异其趣,有点让人无所适从。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状进行分析比较,认为:应当取消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划分;权利要求是否排除新增的要素应从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来断定;新增要素的技术方案是否侵权应由二者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来判定。
【目录】
一、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之惑
二、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国内外有关规定
三、关于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思考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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