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面覆盖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宁海信用社使用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CVR-100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行为也不侵犯原...
被告翟毓燕销售的被控侵权物与光轴结合,包含了专利号为ZL01243625.9的“摩托车油泵传动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该被控侵权物只能用于实施专利号为ZL01243625.9的“摩托车油泵传动组件”实用...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公众能够得到的、得知的或者利用的出版物,并以文字描述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出版物的载体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必须将发明创造的内容描述得清楚和完整,以使有关领域的技...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公告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被告金升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表示在公告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形...
被控侵权产品与ZL2006 30005749.1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除后视图外)所示的专利产品二者形状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虽与原告专利后视图中所示的专利产品形状不同,但因该产品的后部在使用过程中看不到,该部分的不...
原告黎顺能依法取得了床(186)的专利权,该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的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实用新型专利与杨剑取得的发明专利是两项不同性质的独立专利,一为方法发明,一为实用新型,二者有着实质上的差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属杨剑发明专利的从属专利,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驳...
我国的专利制度作用在于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一方面要对发明人获得的专利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妨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原告获得专利...
本案中,涉案专利除权利要求2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被宣告无效,而原权利要求2从属于原权利要求1,故原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为公知技术成为涉案专利的前序部分,与原从属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一个完...
在本案当中,被告于2002年2月在原告处担任技术服务工作。在这段时间里,吴登奎等人发明并登记了涉案专利,原告认为该涉案专利属于吴登奎在原告处工作时所作出的职务发明,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专利归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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