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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在 著作权法上之独立性

更新时间:2020.08.2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冯晓青、付继存
【出版时间】:2018年03月15日
【期刊名称】:法学研究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36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支持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项目批准编号:17ZDA139)
【关键词】著作权法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公共领域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是实现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之立法宗旨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缺乏内在一致性。在二十余年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立法的模糊处理、理论上的争执、司法的摸索以及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始终纠缠在一起,影响人们的认识及司法裁判的合理统一。为了明晰保护逻辑、界定保护对象与范围、规范法律规则的适用、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相关产业的发展,应当在著作权法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地位,即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中一类独立的受保护的客体,并将其界定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实用功能与审美意义整体产生的空间艺术作品,以彰显其独立于美术作品的特质。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保护,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为人们自由地使用,这是法律评价的结果,并成为艺术部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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