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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认定的关键因素探析

更新时间:2017.07.1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鹏
【出版时间】:2017年05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40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故意、律师意见、优势证据

【摘要】随着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迫切需要对该制度构成要件的认定加以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提出申请”为构成要件,最为核心的是如何通过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其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通过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其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常见情形是,没有寻求和遵循称职律师的意见。在寻求和遵循适格律师意见过程中,故意侵权认定的标准出现了从宽松到严格再到相对宽松的演变历程,意图实现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落脚到被控侵权人的动机或者意愿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最关键的抗辩理由是被控侵权人具有避免侵权的主观动机。从程序法角度而言,证明构成故意应当遵循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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