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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15.04.19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徐清霜
【出版时间】:2006年06月20日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期刊页码】:83-86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司法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特殊保护、商品来源、近似商标、侵权认定、在先权利、广为知晓

【摘要】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1993 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确立的驰名商标认定的新途径, 是入世后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与传统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同,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确立了以人民法院为主体,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基本原则的驰名商标认定新机制。在此情况下, 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呈现了以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双轨制认定的基本框架。作为一个新领域, 法院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新问题, 如在具体审判
过程中暴露出裁判尺度不一、程序操作不一等许多不足, 故而在相关当事人甚至法官中间引发了诸多疑惑与遗憾。因此, 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澄清模糊认识, 是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目录】

一、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原则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前提与认定标准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前提条件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三、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正确理解与运用商标法对认定标准的规定
(二)不能将认定商标驰名视为一项诉讼请求
(三)坚持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
(四)驰名商标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认定
(五)区分驰名商标的“混淆”与“淡化”侵权
(六)强调驰名商标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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