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2.02
【摘要】艺术家在创作纯艺术品过程中常使用挪用和借鉴手法,这种创作特点易让被借鉴的原作品著作权人以侵害改编权为由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义务认识到,纯艺术品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对象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殊性。该文通过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论证了纯艺术品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涉案艺术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当适用“可识别的变化”标准的合理性,并对如何在该类案件中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给出了具体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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