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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解决机制之探究

更新时间:2015.11.2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喻明辉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蒋万来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关键词】商标、反向混淆、解决机制、商标共存、添附

【摘要】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起源并发展于美国司法判例,与传统的正向混淆在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消费者混淆方向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故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与正向混淆也理应有别,不能简单地完全套用正向混淆的解决机制来处理反向混淆案件。反向混淆的解决既要保护好商标权利人利益,又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本文从美国司法判例入手,先认识商标反向混淆,再认定反向混淆侵权的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最后“对症下药”,探究反向混淆相应解决机制。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商标反向混淆的理论溯源,包括反向混淆的发展历程和禁止反向混淆的法理基础两部分。反向混淆经历了不被接受——开始关注——逐渐认可的发展历程,这个历程通过标志性的司法判例“野马(Mustang)”商标案、“大脚(Big Foot)”商标案和“Bee Wear”商标案来展现。禁止反向混淆的法理基础,包括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认识反向混淆是什么后,本文第二部分就着重探讨什么样的情形构成反向混淆侵权、反向混淆成立后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下文相对应的解决机制的探讨作好铺垫。本文第三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解决商标反向混淆。商标混淆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早期的商标纠纷案件,一般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解决。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而反向混淆中原告往往很难证明侵权者过错,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弊端就显露无遗。本文第四部分从商标法的角度解决反向混淆问题。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商标法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通过商标法解决反向混淆具有充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在解决模式的选择上,法院的个案判决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引进商标双重使用和商标共存协议具有可行性,但应防止侵害公共利益;借鉴民法添附制度更突出了效率价值。本文第五部分介绍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解决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商标法对反向混淆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否认其侵权本质,司法实践对反向混淆案件的解决进行了有益探索。商标法关于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责任承担仍需明确,司法实践也可引进权利通约理论,促成当事人“交换协议”的达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溯源
1.1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发展脉络
1.1.1 反向混淆开始走进司法视野——“野马(Mustang)”商标案
1.1.2 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确立——“大脚(Big Foot)”商标案
1.1.3 禁止反向混淆的目的——“Bee Wear”商标案
1.1.4 商标反向混淆的基本特征
1.2 禁止商标反向混淆的法理基础
1.2.1 基于公平角度之一:反向混淆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利益
1.2.2 基于公平角度之二:误导消费者
1.2.3 禁止反向混淆的效率考量
2 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
2.1 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
2.1.1 原告商标具有可保护性
2.1.2 消费者出现认知混淆
2.1.3 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市场地位优于在先商标权利人
2.2 反向混淆的责任认定
2.2.1 禁令
2.2.2 损害赔偿
3 反向混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
3.1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依据
3.1.1 理论依据
3.1.2 法律依据
3.2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
4 反向混淆的商标法解决
4.1 适用商标法的依据
4.1.1 理论依据
4.1.2 法律依据
4.2 解决反向混淆的模式选择
4.2.1 法院根据个案判决
4.2.2 商标共存
4.2.3 借鉴民法“添附制度”
5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解决现状及机制完善
5.1 我国反向混淆的解决现状
5.1.1 立法解决现状
5.1.2 司法解决现状
5.2 我国反向混淆解决机制的完善
5.2.1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
5.2.2 明确反向混淆的民事责任承担
5.2.3 司法实践中引进权利通约理论
6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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