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1.23
【摘要】现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定性主要有“汇编作品说”、“其他作品说”、“电影作品说”等争论。网络游戏与传统电影无论是在表现效果还是在创作过程上都高度相似,可以将其纳入电影作品的类别进行保护,但最终是否构成电影作品仍然需要经过独创性标准的检验。此外,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对网络游戏的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玩家的交互性操作并不会影响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定性,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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