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31
【摘要】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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