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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3条与第44条之冲突及解决

更新时间:2016.10.31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焦和平
【出版时间】:2016年04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2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副 标 题】: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之完善
【关键词】录制作品、普通作品、播放法定许可、著作权法修改

【摘要】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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