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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法》第33条探析“修改超范围”审查中的两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6.01.03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于萍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81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键词】先申请制、超范围、修改动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解释

【摘要】正确理解修改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础。当事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超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解释,应当以说明书中存在相关描述为前提,并且不应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说明书后得到的理解相矛盾。《专利法》第33条源于先申请制,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关键是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就有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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