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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条应当坚持中国特色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聂稻波; 封志强; 刘广宇; 朱宁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
【关键词】基础理论

【摘要】《专利法》第5条自从我国专利法诞生起便存在。然而,在包括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的整个专利过程中,其适用的频率都很低。作为可驳回的重要条款之一,其使用频率低是值得注意的。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分析了《专利法》第5条使用频率低的原因,对其适用模式提出了建议。

【目录】

引 言
一、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中的道德审查
二、我国不宜仿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中的道德审查模式
(一)我国法律体系与美日欧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二)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
(三)我国民众对于专利制度的理解还不够深刻
三、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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