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转让QQ号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兼评“腾讯公司诉王友金、淘宝公司案”

更新时间:2016.01.0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32-13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副 标 题】:兼评“腾讯公司诉王友金、淘宝公司案”
【关键词】转让QQ号码、著作权法上的“使用”、“临时复制”、侵权行为

【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