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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博弈——兼评“鲁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崔立红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摘要】已注册商标是否是通用名称的判断需要尊重该标志的历史发展、其使用的广泛性。如果未达到公众普遍使用其指称某类商品,而仅仅是特殊商品的名称,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符合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标志上可以产生地理标志权,商标权无权禁止地理标志的使用。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发,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博弈后的支配性策略应是一种并存方式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