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已注册商标是否是通用名称的判断需要尊重该标志的历史发展、其使用的广泛性。如果未达到公众普遍使用其指称某类商品,而仅仅是特殊商品的名称,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符合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标志上可以产生地理标志权,商标权无权禁止地理标志的使用。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发,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博弈后的支配性策略应是一种并存方式的合作。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