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我国商标识别功能损害判定存在结构性难题。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应明确“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是否产生混淆可能性在所不问。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明确区分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必备因素和参考因素,两种因素之间是并列关系,对“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理解应回归至物理近似。混淆可能性判定是一个尽量贴近市场真实的司法过程,为提高司法判断的客观性,应对不同案件中的参考因素进行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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