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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作品修改权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35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副 标 题】:兼评“彩虹显案”等近期案例
【关键词】修改权、代码化指令序列、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技术措施

【摘要】“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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