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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5.11.07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阙紫鹏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何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副 标 题】:以美国法为视角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许可协议

【摘要】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反向工程是指研发软件的逆过程,是从某一程序产品的目标代码和手册中分析获取各种数据信息,例如处理流程和组织结构的设计、数据结构算法的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功能和性能规格等的过程。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公司通过“压缩包”协议禁止用户反向工程。对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效力的研究,对平衡软件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创新,促进软件行业创新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论证反向工程的性质属于合理使用。通过研究美国的判例,以及对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软件的反向工程行为是对软件思想原理的学习和研究行为的一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第二章论证技术措施对软件反向工程的影响。在美国DMCA中反向工程作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存在,而我国的法律中不存在这项例外。这意味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规避技术措施以进行反向工程。第三章分析美国认定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中的若干重要判例,并对美国法上的“优先适用”理论和“法定权利放弃”理论进行了研究。得出结论是,美国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在上述两个理论的使用上缺乏对立法目的的考量。第四章经分析认为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的反向工程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权利,并提出了对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建设性意见。并讨论了分析的步骤。首先判断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是否为版权法授予的权利,其次判断著作权法上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抑或公众利益。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合理使用涉及公众利益,是强行法,不能通过合同加以禁止。因此,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与强行法冲突的部分无效。

【目录】

导言
第一章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行为的性质:合理使用
第一节计算机软硬件的兼容性与反向工程的关系
第二节美国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我国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和相关解释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分析
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分析
第二章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限制
第一节美国DMCA下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影响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影响
第三章美国判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的症结:缺乏对立法目的的衡量
第一节优先适用理论与合同法上的法定权利放弃理论
第二节Vault案:协议涉及版权内容,版权法应当优先适用
第三节ProCD案:合同本身即不同于版权
第四节Bowers案:合同约定构成了“附加因素”,不得被版权法优先适用
第五节美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缺乏对立法目的的思考
第四章我国的进路:合理使用规则是强行法
第一节自由协商合同与格式合同
第二节判断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的反向工程是个人权利还是公众利益
一、判断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是否为版权法授予的权利
二、判断著作权法上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抑或公众利益
(一)美国法中通过合同放弃权利限制是为了个人利益权利的若干情形
(二)放弃保护公众利益的权利限制
第三节合理使用不能通过合同加以禁止
一、规定了绝对权权利的行使
二、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
三、合理使用不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中能够许可的内容
第四节我国现行法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分析
一、软件使用者是企业
二、使用者为个人用户
(一)“研究”一词的内容应当包括某行业的通行研究方法
(二)“个人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符合国情
三、结论: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与强行法冲突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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