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6
【摘要】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符号。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以前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姓氏属于“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中“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的一种,2005年之后就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形中删除了姓氏商标。而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姓名商标出现在我们面前,以姓名注册为商标以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如“林书豪”被注册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注册为商标。目前对于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的解决我国的立法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姓名、商标和姓名商标做了一系列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姓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姓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姓名商标的可注册性要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本文是从普通人姓名商标和名人姓名商标注册两方面来考虑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篇论文的核心,论述了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原因、冲突的危害以及表现形式。我国立法对冲突解决的分析以及解决的不足。最后一部分通过我国对冲突问题的处理方法、美国的形象权立法以及我国学者的建议来寻找完善我国姓名商标制度的建议。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我的一些看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姓名、姓名商标概述
2.1 姓名、姓名权的概念
2.2 姓名商标的概念与历史渊源
2.2.1 姓名商标的概念
2.2.2 姓名商标的历史渊源
2.3 姓名商标的特征
2.4 姓名商标的意义
2.5 姓名商标的种类
第3章 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
3.1 商标的显著性基本理论
3.1.1 商标显著性的含义
3.1.2 商标显著性的分类
3.1.3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
3.2 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
3.2.1 其他国家关于姓名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3.2.2 普通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
3.2.3 名人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
第4章 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
4.1 姓名权和姓名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4.2 姓名权和姓名商标权冲突的危害
4.3 姓名权和姓名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4.3.1 用历史人物姓名作为商标
4.3.2 与当代公众人物姓名平行的姓名商标
4.3.3 使用公众人物姓名谐音作为商标
4.3.4 使用公众人物的艺名、别名、笔名等作为商标
4.3.5 使用外国人的中文译名作为商标
4.3.6 使用虚构角色名作为商标
4.3.7 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姓名作为商标
第5章 我国对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冲突解决的立法分析
5.1 我国在解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5.1.1 《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
5.1.2 《知识产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5.1.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
5.2 我国立法上的不足
5.2.1 《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足
5.2.2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
5.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
第6章 解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6.1 对姓名商标作具体的规定
6.2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待完善
6.3 形象权制度的构建
第7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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