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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6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陈玉强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纪光兵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制度创新

【摘要】作为金融融资与知识产权开发双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国的法学研究来说,完全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本文正是从法学的视角从风险隔离这个切入点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展开论述。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以及展开的逻辑思路。即首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后,作为知识产权开发和金融融资双重制度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占有关键地位;紧接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主要包括:一,证券化知识产权选定风险的隔离;二,通过真实出售实现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正文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介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和操作流程,在此部分,论文创新性的分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本质,此部分从行文逻辑上主要解决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怎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起到提出问题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意义和合理性。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性使得其具有实际操作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体现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无论是对一国的知识产权产业还是对各方参与主体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此部分主要解决为什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从风险隔离中知识产权选定的角度来阐述知识产权证券化。首先,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来源,即都有哪些风险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避;其次,阐述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知识产权的选定风险,即证券化中资产选择的标准和哪些知识产权适合进行证券化,并结合国外实践进行了论证,这也是论文的创新点之一。第四部分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转让是否符合真实出售并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是一个关键问题。论文先介绍了证券化中知识产权的转让方式,后分析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真实出售的法律建议。最后是论文的结语,主要是总结全文,明确作者的观点,提出文章的结论。

【目录】

引 言
1 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一般理论
1.1.1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2 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和本质
1.2.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
1.2.2 被证券化知识产权的性质
1.2.3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本质
1.3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概述
1.3.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1.3.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1.3.3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原理
2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依据
2.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性
2.2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占有重要地位
2.3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知识产权产业有巨大推进作用
2.4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各方参与主体有诸多优势
3 被证券化知识产权选定风险的隔离
3.1 风险隔离机制概述
3.2 适合证券化知识产权的条件
3.2.1 进行证券化资产的条件
3.2.2 证券化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要求
3.3 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选定
3.3.1 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
3.3.2 证券化视角下知识产权有别于传统资产的特有属性
3.3.3 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
4.1 证券化中知识产权的转让方式
4.1.1 概括转让
4.1.2 从属参与
4.1.3 信托
4.2 判断知识产权转让是否真实出售的标准
4.2.1 意思表示真实
4.2.2 转让价格合理
4.2.3 特设机构的追索权
4.2.4 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
4.2.5 未销售剩余证券的回购权
4.3 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法律建议
4.3.1 以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化知识产权
4.3.2 债权让与中公示制度的构建
5 结 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 录: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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