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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24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朱倩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冯晓青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专利侵权、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

【摘要】任何国家授予的专利权都难免会出现受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等原本不应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凡是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都必须提供一种机制,以便在发现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时,可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序中宣告专利权无效,却存在不同模式。在职权分开模式下,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机关不能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要求所有实施现有技术的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又不符合诉讼经济和公平原则,于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抗辩形式——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只要能够证明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专利侵权指控就不能成立。本文探讨了现有技术抗辩相关的理论问题,希望能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实务有所帮助。本文分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有技术抗辩可援引的现有技术范围、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探讨四个部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基本理论部分阐述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性质、由来、深入分析了其法理基础及其在防止专利权滥用方面的重要价值;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部分结合司法判例总结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的萌生、适用的历程,并指出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有技术抗辩可援引的现有技术范围部分依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剖析了现有技术的概念,明确了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可援引的现有技术包括非自由现有技术,但不包括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探讨部分在详细分析以往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试图从具体操作上构建一个合理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以便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优越性,同时又尽可能地保证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与专利无效制度的结果一致。文章结论部分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运用现有技术抗辩时,应当首先只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作为抗辩的现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单独的技术方案,但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也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基础;在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应当就技术方案进行整体对比,看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无新颖性和明显无创造性。

【目录】

引言
第一章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与性质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由来
三、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存在价值
(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价值
第二章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萌生
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引入与广泛应用
三、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正式列入我国法律规定
第三章现有技术抗辩可援引的现有技术范围
一、现有技术的概念
二、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
三、现有技术不一定是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
第四章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适用规则探讨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对象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法
(一)被控侵权技术是与一项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还是与几项现有技术的结合进行对比
(二)是将技术方案进行整体对比还是将技术特征进行逐个对比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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