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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24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鲁鹏
【出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冯晓青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抵触申请、宽限期、先用权、现有技术抗辩

【摘要】“现有技术”是专利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在专利体系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现有技术”与专利法上其他重要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不仅是很多重要概念的基础,甚至还是很多重要概念之问的纽带。所以研究“现有技术”对于明确其他重要概念的内涵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其他重要概念之间关系的研究有意义。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现有技术的一般判断标准,分析了现有技术在先发明制度和先申请制度下的时间标准,绝对、相对和混合新颖性制度下的地域标准以及现有技术的公众可获知性这一根本属性。作者认为,现有技术的标准是探讨其概念的第一步,其标准的制定与新颖性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二部分探讨了现有技术与专利新颖性以及创造性的关系,现有技术是判断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在本部分中,先后分析了新颖性的法理基础,新颖性的定义以及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内涵。而后分析了抵触申请的概念以及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的关系。在本部分的最后,分析了宽限期的规定以及现有技术与宽限期制度的关系。作者主张,虽然现有技术在新颖性的判断中是最为重要的,但是现有技术的概念并非仅针对新颖性而设立,抵触申请和宽限期制度中对于现有技术的范围应当有明确的界限。第三部分探讨了现有技术与相关抗辩制度的关系,包括与先用权和现有技术抗辩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先探讨了先用权制度,随后分析了现有技术与先用权之间的关系。然后,本部分分析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运用,最后分析了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概念范围。作者认为,现有技术在先用权中的界限与现有技术的一般定义有所区别,因为现有技术产生自新颖性制度,而先用权产生自侵权判断,二者之间有重合也有各自独立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在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中,现有技术的范围与在其他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范围有所不同,现有技术抗辩是对专利制度垄断性的一种例外在本文结论部分,作者认为现有技术的概念和范围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是不同的,这源于各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有所不同。现有技术作为专利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应当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统一的范围,而不能将现有技术在各个制度安排中独立进行定义,这样会对现有技术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带来混乱,不利于专利工作者对现有技术的运用,也不利于专利法鼓励发明,保护专利权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

【目录】

引言
一、现有技术的一般判断标准
(一)现有技术的时间标准
I、先发明制度
2、先申请制度
(二)现有技术的地域标准
(三)现有技术的公众可获知性
(四少现有技术的公众获知方式
I,“出版物公开”
2,“使用公开”
3,“以其他方式公开”
二、现有技术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现有技术与专利的新颖性
1、新颖性设立的法理基础
2、新颖性的定义
3、新颖性中的现有技术
4、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
5、现有技术与宽限期制度
(二)现有技术与专利的创造性
三、现有技术与相关抗辩制度
(一)现有技术与先用权抗辩
2、法院认定
3、对先用权的解释
4、先用权抗辩成立的认定
(二)现有技术抗辩
1、现有技术抗辩产生的原因和由来
2、主要国家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
3、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
4、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对现有技术的认定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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