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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5.10.19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吴水兰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朱玲娣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著作权人认定、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署名

【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是重要的一类。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寻求法律救济的第一步便是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我国著作权法专设一章对各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种类越来越多,权利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的许可转让等情形越来越复杂,作品著作权主体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这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人的认定存在许多争议。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华盖公司一系列的著作权维权案件,通过各个法院对这个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来引出司法实践中在著作权人的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一是著作权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二是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著作权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三是数字水印可否视为署名。接下来的三章围绕著作权人的认定,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第二章讲的是谁可以成为著作权人,首先分析了著作权人的概念,说明成为著作权人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作品创作行为,二是基于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并以此分类列举了各类著作权人。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著作权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作为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只是通过许可合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没有提起侵权之诉的资格,更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著作权人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相对方要否定著作权人身份又该如何举证,最后通过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结合著作权法的特点,得出在认定著作权人时,只要著作权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其身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确认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第四章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著作权人的考量因素,并重点分析了对作者署名的认定,再通过数字水印与传统署名的比较,鉴于只有作者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所以本文认为数字水印不能一律都视为署名,应根据水印的内容来区分:如果是作品上的水印是自然人姓名的,可以视为署名;如果水印是法人名称、商标的,则不宜视为署名,否则有剥夺创作者署名权的嫌疑。此外,对于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认定可能更加复杂,证明步骤更多,这时候就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具体判断。第五章是通过对前面三章内容的思考得到的启示,并从立法、司法、维权三个层面,对著作权人认定过程中的问题解决提出建议。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总结,首先对文章开头案件提出的争议焦点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其次提炼出了本文中的几个重要观点。

【目录】

引言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一、华盖公司著作权维权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二)各个法院的不同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章法定的著作权人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
二、著作权人的类型
(一)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
三、著作权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人
第三章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
一、著作权人的举证
(一)作者的举证
(二)其他著作权人的举证
(三)外国人作为著作人的举证
二、否定著作权人身份的举证
(一)否定著作权的存在
(二)提供相反的证据
三、证明标准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二)认定著作权人的证明标准
第四章著作权人的司法认定
一、法官对著作权人的考量因素
(一)法官认定著作权人的困难
(二)法院认定著作权人的考量因素
二、作者署名的认定
(一)署名的法律性质
(二)署名的形式
(三)数字水印可否视为署名
三、其他著作权人的认定
第五章关于著作权人认定的建议
一、完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
二、裁判者需遵循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著作权人需提高权利保护意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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