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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2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周彦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王迁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非法作品、权利范围、侵权救济

【摘要】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之后,非法作品成为知识产权学界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探讨了非法作品的分类标准及其权利范围,并对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进行了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导言部分主要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对非法作品进行了分类。笔者主张非法作品应该分为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以及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时本文指出这两类非法作品中存在的问题在于:作品分类不明确、权利范围不清晰以及侵权救济不确定。第一章为“非法作品的分类及其认定标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非法作品可以分为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以及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出版、传播的作品。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具体分为两类:一是未能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二是未能满足内容审查要求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而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出版、传播的作品的认定标准远不如第一类非法作品那样清晰,但该类作品的共性在于在出版、传播该类作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的出版法规。第二章为“非法作品权利范围的界定”。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仅仅享有消极的专有权利,而不能享有利用、传播作品的自由。但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出版、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则同时享有消极的专有权利以及利用、传播作品的自由,原因在于该类作品在出版和传播的过程中仅仅是违反了国家的出版监管法规,而出版法规并不能否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及利用、传播作品的自由。第三章为“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法院必须审查涉案作品中是否含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这是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前提。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侵权救济,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而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出版、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则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并可以获得赔偿损失的侵权救济。在我国传播的未经批准的涉外影视作品如果不含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属于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出版、传播的作品。未经批准的涉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只能根据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在特定情况下,未经批准的涉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能会较少。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笔者重申了各类非法作品的权利范围及其可能获得的侵权救济。

【目录】

导言
第一章非法作品的分类及其认定标准
第一节非法作品的分类标准
第二节第一类非法作品的认定
一、立法对第一类非法作品的认定
二、实践对第一类非法作品的认定
三、第一类非法作品的具体分类
第三节第二类非法作品的认定
第二章非法作品权利范围的界定
第一节著作权的本质
第二节第一类非法作品的权利范围
第三节第二类非法作品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
第一节司法实践中的内容审查
第二节第一类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
一、国际条约下第一类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
二、侵权法下第一类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
第三节第二类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
一、依法举行的考试试题的侵权救济
二、未经批准涉外影视作品的侵权救济
第四章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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