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18
【摘要】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与“违禁作品”的含义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享有著作权”之辨
四、出版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五、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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