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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对象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向波
【出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摘要】指出基于信息概念的模糊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这个观点值得质疑;信息产权的正当性问题并非用"信息"取代"知识"就能够加以解决,信息产权缺乏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关于知识与信息的关系,一方面知识是人的创造物,可以传递,并有真伪之分,而信息则属于客观领域,不具有传递性,也无所谓真假,人不能创造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同时又能被人类利用作为客观知识的载体。最后,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客观知识的范畴,具有观念性、符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