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南盾公司与被上诉人金硅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撤销原湖南长沙怡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南盾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上诉人湖南省南盾防...
原告提交的荣誉证书不能显示其在空调扇、电风扇上使用了未注册的“富士宝”商标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提交统计信息认证证明、报刊报道及报刊广告等标明使用的商品为电磁炉,被告认定与本案事实缺乏直接关联并无...
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红沙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侵权期间所获利润和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内未能提交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综合烧鹅仔...
被告上海豪雅公司侵犯了两原告对“豪雅”注册商标分别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由于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并持续到该法施行后,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
原告黎顺能依法取得了床(186)的专利权,该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的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实用新型专利与杨剑取得的发明专利是两项不同性质的独立专利,一为方法发明,一为实用新型,二者有着实质上的差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属杨剑发明专利的从属专利,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驳...
被告作为橱卫产品的经营者,与原告科勒公司属同类行业,其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擅自将原告“KOHLER”商标标识在企业域名中突出使用,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同时,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含有“科勒”...
被告的不当言论借助“3.15”宣传活动的平台和报刊报道的途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向社会传达了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致使相关公众对玻璃安全膜销售市场中相关产品和经营者的质量、信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虽然...
花健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枣博士”红枣及其包装、装潢系奥星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在其销售的红枣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奥星公司“枣博士”产品相同的名称和包装、装潢,并使用了奥星公司的...
我国的专利制度作用在于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一方面要对发明人获得的专利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妨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原告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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