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吴业初是200430065802.8号“牛巴食品易拉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后陈惠华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文麦电子厂(简称文麦电子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4月6日作出的第81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8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
原告青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简称临清分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6月14日作出的第83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35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
本案系外观设计无效确权纠纷,原告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不服被告第8105...
原告东莞上端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上端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的第79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997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4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对于一项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应由主张该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的当...
上诉人浙江峰恒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峰恒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483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浙江峰恒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峰恒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58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322号决定是就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对王建强的名称为“瓶帖(东方长城龙)”专利号为03307290.6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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