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公司的第542336号及第1514105号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字母及符号“m&m’s”构成,不同之处在于第542336号商标有一黑色底框,英文字母为白色,而第1514105号注册商标无黑色底框,英文字母为黑色。将被...
本案中原告仅证明其享有注册号为991722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黑色提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25类“鞋、帽”商品,有效期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7年4月27日。被告2006年11月23日出售的运动鞋商品附着...
本案与167号案均系商标侵权纠纷,原告诉称的内容亦基本相同,只是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别。其次,从本案依据的事实来看,该事实已在同一案由的167号案中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故法院不再对原告基于同一事实...
本案原告使用的第1267960号“宾王”商标可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理由如下:1、原告的经营状况一直处于增长的态势,产品销售区域广,产品产销量大,产品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2、“宾王”商标使用企业一直采用...
本案涉案的第515264号“将军及盾”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封拉线产品上将含有与原告“将军及盾”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对于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误导公众,...
容声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委托书》上均载明为3年,派科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容声公司主张派科公司实际使用商标的期限是从2001年7月计至容声公司起诉时止,共计18个月,商标使用费为100万元。派科公司则主张其...
原告的“宾派BINPAI”商标经核准注册,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权益合法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注册并使用的域名构成对原告“宾派BINPAI ”商标的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另被告为商业目的...
本案原告对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均无法举证,须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因被告是在文登市从事汽车修理以及汽车配件零售的企业,其购进汽车配件的主要用途应为自用以...
商标法作为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对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制度均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商标民事纠纷时可以援引一般法即民法通则中的相应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民法学原理,...
原告核心企业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以技术、商标、管理方案等无形资产出资,合作年限至2015年10月14日止,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山东中顺集团享有对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虽然双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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