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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案: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有限保护的启示——对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第29U5712/07号判决的评析

更新时间:2012.11.18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韩赤风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
【关键词】商标保护

【摘要】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了在中国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按照德国的法律则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然而,若是该注册商标还涉及某一类服务,而该驰名商标并不涉及在该类服务上的使用,这时应该如何处理?依据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的判决,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并不能获得跨类保护。我国驰名商标要想就跨类商品或服务在国外获得保护,必须坚持注册在先,并使自己的商标在当地享有声誉。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德国法院的判决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二审法院的判决
三、对本案的评析
(一)原告撤销请求权的认定依据
1.针对被告在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所注册的商标的撤销请求权
2.针对被告在第35类服务所注册的商标的撤销请求权
(二)对原告不作为请求权予以限制的原因
(三)二审法院对原告补充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的理由
四、本案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