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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案: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有限保护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5.03.28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韩赤风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
【支持基金】:本文系2008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研究”( 08SFB3026)的阶段研究成果。
【副 标 题】:对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第29U5712/07号判决的评析
【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限制

【摘要】如果一个在德国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了在中国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按照德国的法律则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然而,若是该注册商标还涉及某一类服务,而该驰名商标并不涉及在该类服务上的使用,这时应该如何处理?依据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的判决,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并不能获得跨类保护。我国驰名商标要想就跨类商品或服务在国外获得保护,必须坚持注册在先,并使自己的商标在当地享有声誉。

【目录】

一、 案情介绍
二、 德国法院的判决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二审法院的判决
三、 对本案的评析
(一)原告撤销请求权的认定依据
(二)对原告不作为请求权予以限制的原因
(三)二审法院对原告补充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的理由
四、 本案的启示
(一)德国法律将《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与德国境内有声誉的商标相区别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二)本案突出地显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作用
(三)本案为总结我国企业在德国如何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经验提供了很好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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