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7.10
【摘要】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观众在赛事观看过程中对于赛事的转播行为将对于依照转播协议合法拥有转播权的权利人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由于没有明确互联网媒体的广播组织法律地位,因而很难对于上述问题加以调整。司法实践中赛事转播权也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全保障。为了促进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市场的有效监管进一步维护转播协议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保护观众著作权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完善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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