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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5.12.0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张超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炳生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关键词】权利管理信息、民事责任、限制与例外、合理使用

【摘要】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对作品的传播、利用和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环境下,侵犯权利管理信息十分容易。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保护最早规定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权利管理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横向与知识产权保护先进的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的。当前在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研究中都有提及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本文将从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相关域外立法的评析,着重分析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不足方面,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发挥权利管理信息的作用,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和我国版权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文章第一部分是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概述,主要探讨了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属性的界定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范围,分析了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文章第二部分是对侵犯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及其责任的详细阐述。首先是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性认定的分析;其次是结合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例以及案例,对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进行逐一详细分析;最后探析了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责任。文章第三部分是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限制问题的阐述,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删改权利管理信息和模拟化、数字化传输过程因技术上原因无法避免而删改权利管理信息两方面来进行详细分析。文章第四部分是通过研究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例,分析当前我国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在权利管理信息形态选择、规范内容及其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国际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

【目录】

引 言
1 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概述
1.1 权利管理信息性质的理论分歧
1.1.1 权利说
1.1.2 非权利说
1.1.3 权利说的构想
1.2 权利管理信息范围的界定
1.2.1 权利归属信息
1.2.2 财产利用信息
1.3 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3.1 有助于识别真正权利人
1.3.2 有助于监控用户使用和查证侵权行为
1.3.3 有助于网上版权贸易的发展
1.4 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2 侵犯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及其责任
2.1 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性认定
2.2 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表现形式
2.2.1 提供虚假的权利管理信息及发行或为发行而进口含有虚假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
2.2.2 删改权利管理信息及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
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删改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
2.3 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民事责任
2.3.1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2.3.2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4 其他责任
2.4.1 行政责任
2.4.2 刑事责任
3 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限制
3.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删改权利管理信息
3.2 模拟化、数字化传输过程因技术上原因无法避免而删改权利管理信息
4 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
4.1 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不足
4.1.1 保护对象形态单一
4.1.2 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4.1.3 责任限制与例外的规定过于原则
4.2 完善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
4.2.1 保护所有形态存在的权利管理信息
4.2.2 扩大侵害权利管理信息行为的范围
4.2.3 明确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形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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