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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7.01.0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伟君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25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副 标 题】: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关键词】戏剧作品邻接权、表演者、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

【摘要】将“一台戏”理解为是一个戏剧作品,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导致实践难题。在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上,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剧本、作曲、舞台设计等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外,为演出活动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演员、导演等也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邻接权,而组织演出的演出组织者(包括演出单位)可以享有单独的邻接权保护。这样既能够全面保障各方面人员在“一台戏”的创作演出过程中因其付出的劳动和贡献而应有的利益回报,也能够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之间的利益,并促使表演者和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通过合同约定来有效地行使“一台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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