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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著作权法律保护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5.04.19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文燕
【出版时间】:2014年05月01日
【指导老师】:毛映红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关键词】中国、日本、著作权、法律保护、比较

【摘要】当今,在知识经济席卷世界的背景下,著作权产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水平代表了这个国家的软实力,而著作权产业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标志。因此,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致力于通过加强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来增强本国的文化软实力,加强知识的创作和传播。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随着两国在经济领域交流的深入,著作权领域的交流也越来越多。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一直奉行知识产权立国政策,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发展也比较成熟,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也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法律保护也不断完善,但改革进程缓慢,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中日两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似的法律传统,本文研究和比较了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不同之处,并通过借鉴日本的著作权制度为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著作权法律保护概述。首先论述了著作权的通用概念以及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起源,从源头上认识著作权法律保护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其次研究了著作权法律保护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即从封建背景下的被动改革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主动发展,国家逐渐认识到完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最后是目前的中日著作权交流现状,两国地理位置相近,各方面交流频繁,在著作权领域有较多的互动和交流。第二部分是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分别从两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结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侵权责任制度六个方面对两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中日两国虽同属大陆法系,但具体到法律制度仍然有很多的不同。两国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差异,是其法律保护制度不同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是在两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发展相对缓慢,在实际应用上仍有很多缺点和不适应的地方。因此本文从规范和完善著作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刑事保护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是总结与结论。通过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比较,了解了日本在著作权法律保护上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并提出要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吸收借鉴日本优秀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成果,加快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1.1 著作权的概念
1.2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起源
1.3 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立与发展
1.4 中日著作权领域交流现状
二、中日著作权法律保护比较
2.1 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结构比较
2.2 著作权主体制度比较
2.3 著作权客体制度比较
2.3.1 作品
2.3.2 受保护的作品
2.3.3 不受保护的作品
2.4 著作权权利内容比较
2.4.1 著作人身权
2.4.2 著作财产权
2.5 著作权权利限制比较
2.5.1 合理使用
2.5.2 法定许可
2.5.3 强制许可
2.6 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比较
2.6.1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6.2 侵权救济措施
三、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3.1 完善著作权民事保护
3.1.1 细化民事赔偿原则和数额
3.1.2 加强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执行
3.2 完善著作权行政保护
3.2.1 完善行政保护的相关立法
3.2.2 完善著作权行政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
3.2.3 加强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执法力度
3.3 完善著作权刑事保护
3.3.1 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
3.3.2 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
3.3.3 完善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四、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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